重庆市气象条例 第十一条 重庆市气象条例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无线寻呼、声讯服务、互联网、公共场所电子屏幕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删改其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