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条例

第九条

重庆市气象条例 第九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的气象专用频率、信道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干扰和破坏。
电信管理部门和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气象主管部门密切合作,确保气象通信通畅,准确、及时传递气象情报、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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