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条例 第十八条 重庆市气象条例 第十八条 根据用户需要提供的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应当按照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实行有偿服务。传播气象信息获得收益的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提取部分收益专项用于气象事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