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干旱、大风、雷电、冰雹、高温、低温、连阴雨、大雾、大雪、寒潮、霜冻等造成的灾害。
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对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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