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9-29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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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 第二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干旱、大风、雷电、冰雹、高温... 第三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综合减灾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 第四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防御... 第六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第七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御、风险管理等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推广先进适... 第八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 第十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一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 第十二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到损坏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 第十三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安排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确保气象灾害信息的传输。

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十四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气象防灾减灾救灾信息传递与共享技术标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 第十五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的联合监测,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建... 第十六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系统,加强对暴雨、大风、... 第十七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十七条 各级气象台站监测到灾害性天气或者气象灾害可能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市、区县(自治县... 第十八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环保、卫生计生、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旅游、农业、水利、国土房管、林业等有关... 第十九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十九条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统一... 第二十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重点加强农村、山区、景区等...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启动相应应急...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三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和救助工作。重大气象灾害的灾情调查和救助...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规划时,应当结合当地气象灾害...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当地抗旱防雹、森林防火...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做好暴雨防范应对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和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应...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科学规划,完善城市通风廊道系统,逐步增加绿地和水域面积,优化生产、生活、生...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八条 大风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大风灾害隐患和风险排查,并根据大风监测预警信息,指导有关单...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九条 冰雹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农业、林业、烟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冰雹灾害的调查,确定重点防范... 第三十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三十条 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设和完善机场、高速公路、航道、港口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加强电力、通信、供水等管线和道路的巡查,做好管...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三十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气象灾害特点,确定该行业的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三十四条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应当履行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落实下列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一)确定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人,负...

第五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气象防灾避险知识宣传、灾害隐患排查、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灾情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六条 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建设,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有...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七条 气象灾害防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开展防灾减灾培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行业服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八条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刊播气象防灾减灾公益广告,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九条 鼓励建立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保险制度。通过政策、资金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保险、气象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