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三十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三十条 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设和完善机场、高速公路、航道、港口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监测和防护等设施,并在大雾、霾天气期间,适时做好信息发布及公开、交通疏导、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限制污染物排放、减少户外活动等防范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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