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