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科技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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