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趋势的分析预测和防御工作现状;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气象灾害风险易发区和防御布局;
(四)防御重点工程建设以及保障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趋势的分析预测和防御工作现状;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气象灾害风险易发区和防御布局;
(四)防御重点工程建设以及保障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