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等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