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到损坏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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