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十四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气象防灾减灾救灾信息传递与共享技术标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隐患信息以及监测、预警和灾情等信息平台及其共享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隐患信息以及监测、预警和灾情等信息平台及其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