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十六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系统,加强对暴雨、大风、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系统的研究分析,提高灾害性天气的诊断预报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