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十七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十七条 各级气象台站监测到灾害性天气或者气象灾害可能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台站报送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汇总分析后,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构,不得延报或者瞒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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