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十九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十九条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统一发布,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