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二十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重点加强农村、山区、景区等风险隐患点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终端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传播渠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偏远地区人群,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采取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告知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不得删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内容,不得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偏远地区人群,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采取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告知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不得删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内容,不得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