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加强灾害分析会商,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