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规划时,应当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科学确定规划内容。编制机关应当就气候可行性、气象灾害参数、空间布局等内容,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评估的要求,对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具体项目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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