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做好暴雨防范应对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和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暴雨强度,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定期进行巡查维护,保持排水通畅,并在城镇易涝点开展积涝实时监控、设置警示标识。
水利部门应当加强水库、山坪塘、堤防等重点防洪设施的巡查和水位监测预警,及时疏通河道,加固病险水库,组织做好山洪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和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暴雨强度,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定期进行巡查维护,保持排水通畅,并在城镇易涝点开展积涝实时监控、设置警示标识。
水利部门应当加强水库、山坪塘、堤防等重点防洪设施的巡查和水位监测预警,及时疏通河道,加固病险水库,组织做好山洪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