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科学规划,完善城市通风廊道系统,逐步增加绿地和水域面积,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减少人为热源排放,减轻高温热浪的影响,做好高温干旱期间的供电、供水、防火、防暑等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