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当地抗旱防雹、森林防火、生态保护以及重大社会活动服务等需要,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当地抗旱防雹、森林防火、生态保护以及重大社会活动服务等需要,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