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三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和救助工作。重大气象灾害的灾情调查和救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
气象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或者迟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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