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十八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环保、卫生计生、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旅游、农业、水利、国土房管、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气象因素对大气环境质量、疾病疫情、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积涝、旅游安全等影响的联合分析研判和预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