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应当组织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而未开展检测的或者经检测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的。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应当组织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而未开展检测的或者经检测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