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二)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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