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