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三十四条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应当履行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落实下列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一)确定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度,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三)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和健全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四)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建立有关工作台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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