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气象防灾避险知识宣传、灾害隐患排查、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灾情统计上报等工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学校、医院、矿区、车站、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易燃易爆场所等对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等渠道及时传播。
学校、医院、矿区、车站、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易燃易爆场所等对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等渠道及时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