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二十条

重庆市水文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二十条 水文情报预报和洪水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重要汛情、洪水预报等信息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实时水文信息由市水文机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发布。
其他单位设置的专业水文测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水文情报预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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