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已备案的消防设计发生变更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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