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3-11-30 共 7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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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 第五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七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和指导... 第九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委托实施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和消防行政处罚。 公... 第十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教育、人力社保、规划、城乡建... 第十一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一条 各类学校和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 第十二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 第十三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三条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前条规定的职责外... 第十四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 第十五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五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民用机场、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以... 第十六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确需撤销的,应当经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 第十七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教育训练计划,开展业务训练,建立执勤制度,并在责任区内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发生火灾时,应及... 第十八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八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组织,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器材,组织消防演练,承担火...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城镇应当制定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 消防规划应... 第二十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队(站)和设施用地,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占...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由专家评审的消防设计建设工程,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四条 依法经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用火、用电防范措施,保...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并确定责任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疏散通道、...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的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维护和管理共用消防设施、保障安全出口和消防...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 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 第三十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条 设有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并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质...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消防验收以及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二条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镇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易燃易爆...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四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应当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六条 重要隧道、桥梁应当设置和完善必要的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七条 城镇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和平时期严禁用于生产、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场所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必须实行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政府鼓励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消...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九条 大型储油、储气罐等易燃易爆装置和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从事明火作业,必须事先报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明火作... 第四十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条 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占据消防通道和妨碍消防车通行。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一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逃生救助工具和设施,保持其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距离内、垃圾道和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及人员伤亡的场所焚烧物品。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三条 消防车(艇)和消防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四条 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城乡消防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五条 因道路施工或者因停水、停电、切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一)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的保安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消防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人员密集场所经...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九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损失核定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市... 第五十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五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和引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火...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和非法占用消防通...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二条 消防车(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执行其他抢险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四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协助统计火灾损失,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未经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五条 消防职业活动中消防员的职业健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对在灭火救援、执勤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未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单位擅自变更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 第六十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 第六十一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不依... 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国家有... 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 第六十四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属于有关单位未事先安排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有... 第六十五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关人员未参加消... 第六十六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场所或者违法的消防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十八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第六十九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 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