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措施; (三)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 (四)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措施。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在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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