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消防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消防演练时,应当有针对性地培训员工在火灾或者灾害事故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序疏散的技能。
单位、物业业主及使用人应当配合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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