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五十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五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和引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