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二条 消防车(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执行其他抢险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船)和行人必须避让,并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艇)迅速通行。消防车(艇)免缴行驶、停靠等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