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四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协助统计火灾损失,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处理火灾现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