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场所或者违法的消防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