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