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关人员未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消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