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
(三)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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