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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