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属于有关单位未事先安排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有关人员擅离岗位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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