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六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确需撤销的,应当经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