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八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八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组织,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器材,组织消防演练,承担火灾自救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