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队(站)和设施用地,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占用。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