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七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教育训练计划,开展业务训练,建立执勤制度,并在责任区内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扑救。专职消防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