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消防验收以及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装修材料应当报送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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