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镇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应当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消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