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镇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应当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