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的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维护和管理共用消防设施、保障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开展防火安全巡查、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制定并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等消防安全防范的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在委托管理的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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