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用火、用电防范措施,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
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